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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4:58: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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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月20日    证监发字 [1997] 3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 [1997] 3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 [1996] 169号和423号

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

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送我会。

 

附件:

 

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维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

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上市公司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信息披露的有关报告、公告、信息及文件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信息

披露是否及时。

  (二)公司募集资金是否按照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披露的项目使用;若筹

集资金的使用项目发生变更,是否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公

司是否就募集资金使用的变动情况及时向股东进行充分披露。

  (三)公司的章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

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章程的执行情况。

  (四)公司股东大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讨

论决议及表决情况;少数股东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

  (五)公司董事会的召开情况,董事会、董事长、董事法定职权的行使情况和

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董事会对重大投资决策的讨论记录等。

  (六)公司监事会法定职权的行使情况,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表

决程序,监事职责的履行情况等。

  (七)公司总经理(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的行使情况,公司董事会

对总经理(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范围,总经理(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情况以及对公司职能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情况等。

  (八)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设置、秘书的职权范围及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组织与协调等情况。

  (九)中国证监会认为其它应予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 检查工作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组织。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需要,抽调、聘请地方证管部门和执业水平较高、 声誉较

好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关人员组

成检查小组,由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负责领导和组织具体检查工作。

  第六条 检查人员对上市公司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不得

拒绝检查; 接受检查的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

  第七条 检查人员检查上市公司时,可以对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

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和中国证监会开具的证明。

  第九条 被检查公司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检查人员提供的文件主要有:

  (一)公司会计报表、相关账簿和凭证以及其它涉及会计报表的资料;

  (二)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以及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文件和其它有关管理制度文

件;

  (三)反映公司重大投资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的工作底稿;

  (五)其他应该查阅的文件。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检查结果未公布前,检查人员及被检查公司均不得透露与检查结果有关的任何

信息。

  第十一条 被检查公司由中国证监会决定,检查主要采取抽查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检查时间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并通知被检查的公司。

  第十三条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上市公司及有

关责任人,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处罚。超出中

国证监会处罚范围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

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法[2003]74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结合烟草行业实际,通知如下: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
  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各级烟草专卖局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这部法律。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是明年国家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为了抓好这项工作,明年国家局要在全行业范围内全面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培训考试,具体培训和考试方案另行通知。各级烟草专卖局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针对方案,对培训和考试工作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以进一步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同时,要广泛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宣传这部法律,让干部职工了解这部法律。
  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各级烟草专卖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法[2003]372号),进一步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将清理结果报国家局,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
  三、依法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加强队伍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凡是烟草专卖局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授权或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把建设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要通过采取加强法制教育、职业教育,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等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素质,不断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四、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其中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各级烟草专卖局都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规则;要完善有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制度,便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
  五、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局将建立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以加大对各级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监督的力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对行政许可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督。
  上级烟草专卖局要切实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政策法规司具体组织、承担对各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烟草专卖局也要确定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组织、承担对本级烟草专卖局和下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为实施行政许可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本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要坚决杜绝出现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首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七、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各级烟草专卖局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这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烟草专卖局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业的建章立制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烟草专卖局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普通话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普通话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推广普通话,师资是关键。我部1983年发出的《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82)教师字014号〕中曾明确规定,“能够努力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合格中小学教师的标准之一。为了实现此项要求,一方面应该切实加强各级各类师范院校的汉语拼音
和普通话教学,确保毕业生参加工作时能够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对此,我部去年发出了(83)教初字010号文件,请各地和有关院校继续研究落实。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在职中小学教师(包括幼儿教师)的普通话培训,现对此作如下通知:
一、当前推广普通话工作应把师资培训作为重点,省、地、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抓。要把中小学教师的普通话培训,列入师资培训计划。计划应对方言区与北方话区、语文教师与其他学科教师、中青年教师与老年教师提出不同要求,不搞一刀切。一般地说,在组织教师过“教材关
”的培训阶段,应要求语文教师能够达到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的要求;在组织教师全面达到合格要求的培训阶段,则应要求各科合格教师都能够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
二、为了完成上述任务,必须认真培养、逐步形成一支用普通话教学的骨干队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规划,分期分批地为各地、市、县培训骨干,争取在二三年内使各县至少有2~3名推广和教学普通话的骨干教师。地、市、县也要采取不同形式培训
骨干教师,争取在较短时间内使每个乡中心小学至少有1~2名普通话教学辅导教师。
为了适应师资培训的需要,中央普通话进修班除继续在京开班外,还将采取巡回教学的形式,协助一些地方举办训练班。
三、中小学教师大面积的普通话培训,应以县为主,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离职集中培训的办法;但是更多的、经常的,应该是结合各科师资培训工作进行。今后在语文教师培训活动中,要把普通话语音知识作为一门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做到有要求,有人教,
有教材,有考查。当前,特别要把汉语拼音和普通话作为语文教师过“教材关”的一项内容,认真抓好。对其他各科教师,亦应采用小型分散的办法。如结合教研活动,举办普通话讲座,组织收听广播、收看电视,由进修学校教师下乡巡回辅导,以及个人自学等,有计划地进行普通话培训

四、省教育学院、地市进修学院和县进修学校应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下,积极承担中小学教师普通话培训工作任务,列入培训工作计划,安排专任或兼任教师担任教学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各大专院校的中文系亦应积极协助当地做好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开展汉语拼
音和普通话的业务研究活动。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的教师应明确树立普通话是教师职业语言的思想,把掌握普通话作为教师必备的基本功。教育部《关于加强中等师范学校推广普通话和推行汉语拼音工作的通知》,亦完全适用于这类院校。
各级教研室都要把汉语拼音和普通话教学作为自己的工作任务,结合教材“过关”、教学研究活动积极开展。教研人员下去检查工作,应该了解和检查教师使用普通话教学的情况。
五、要建立必要的检查考核制度。在教师过“教材关”、合格教师考核、民办教师转正和吸收新教师考查时,原则上都应把汉语拼音和普通话作为一项内容,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学科和不同年龄、区别对待,提出切合实际的不同要求。
六、为确保教师普通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分管厅(局)长主持下,组织有关处室和单位共同研究,订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提出具体有效的措施,安排必要的经费,定期进行检查总结,从而把此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
成效。



198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