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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健康使者工程”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0:58: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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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健康使者工程”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健康使者工程”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二[1999]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意见》,根据局领导指示,由我司与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共同组织实施“健康使者工程”。

该“工程”是以图书为使者,从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技术水平入手,并充分发挥他们的桥梁作用,在广大农村居民中普及医学科学知识,以推动包括中医药事业在内的整个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总体目标是,经过几年的努力。在全国10万个乡村建立万元医药图书室。

现将实施“健康使者工程”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予以积极支持配合,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好试点,逐步推开,确保该方案的顺利实施,并取得应有的成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杨涛:关于教育纳入公务员答中国商报记者问
                  
杨涛


记者:义务教育首先是政府的义务,从这个角度上来看,作为义务教育的主要执行者的教师,被纳入公务员管理范畴,似乎也不无道理,您怎么看?

杨涛:享受义务教育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与这种权利相对应的便是政府的义务,因而,作为执行义务教育任务的教师来说,他们实际上是在执行政府应尽的义务,从这一点来看,教师与同样是执行政府义务的公务员有相同的共性。但是,不能仅仅以此共性就将教师与公务员等同,否则如公办医院的医生等执行了政府义务的人员都可以统统归入公务员系列。所以,必须从公务员的本质上理解公务员,公务员是执行国家公权力的人员,教师从事的是教书育人的工作,并不享有公权力,有其自身的规律,这是教师与公务员在本质上的区别。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职位分类、录用、监督制约、职务升降等等许多方面的规定都不能完全适用于教师,教师队伍的管理与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有着不同的要求。因此,如果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不仅存在理论上的悖论,在实际的操作中也会出现许多的困难。

记者:要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就一定要将教师队伍纳入公务员队伍吗?
 

杨涛::如果说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可能会对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保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正如我前面所说,将会在理论和实践上出现诸多悖论,因此这一建议不是一个最佳方案甚至不是一个好的方案。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措施很多,并非就一定要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我个人认为,不妨在《公务员法》单列一章,规定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统筹管理,略高对待,同时发放,教师享受公务员的待遇但不承担公务员的义务,只承担教师应尽的义务。
记者:如果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会不会损害和牺牲教师这一职业应有的精神价值?

杨涛::如果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我们的确必须看到这一措施可能造成教师这一职业应有的精神价值的流失。教师被誉为“人类灵魂工程师”,这一职业要求教师追求知识与真理,要有独立的精神和品格,要有创新能力,对学生要耐心和细致。而公务员是科层官僚结构的一员,其掌有和行使的是公权力,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步伐一致,追求效率,这种权力行使的性质就要求公务员必须以服从上级领导,坚决执行命令,不能自行其是。因而,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可能使教师成为官僚阶层一分子,丧失其应有的独立和创新的品质。

  记者:这一建议如果落实,你认为会引起什么连锁反应?

杨涛::对此作预测是很困难的事情,但我个人认为有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至少有二个:一是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稀释了“公务员”的概念,因而,公办医院的医生等等从事政府在宪法上义务的单位人员都会纷纷要求纳入公务员,接下来可能国有企业的人员也会提出类似的要求,只要与“公”字沾边的人都可能要求成为“公务员”;二是可能导致所谓的“公务员”权力义务不对等,监督与管理措施无法跟上,比如教师也是公务员,那他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刑法中针对公权力滥用的而设置的“渎职罪”是否可以用于教师身上。


 记者:如果公办教师被纳入了公务员队伍?那么是不是在客观上构成了对民办教师的歧视?是不是等于违背了《民办教育促进法》?

  杨涛::如果公办教师在被纳入了公务员队伍,还赋予了其享有民办教师所没有的公权力,那毫无疑问,这种措施违背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是对民办教师的歧视。但是,建议者并没有这样提出,我个人认为并不构成对民办教师的歧视。

 记者: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队伍纳入公务员队伍管理就能保障应有待遇了,不纳入就难以保障,这是一种什么样的逻辑呢?
  
杨涛::我参加了“青年法学家论坛”,亲耳聆听了莫纪宏教授的演讲,其实莫教授只是认为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管理更有利于教师待遇的保障,但他并没有排除采取其他保障教师待遇的措施,也没有说如果其他措施也能保障有力的情况下还非得要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管理。我认为,作出非此即彼的结论是一些评论者自己的猜想,这种猜想的前提并不存在,用它来作为评论的靶子,本身就站不住脚。当然,如果这是一些评论者自己总结出来的观点,我也认为并不成立,一个法治社会,教师的待遇保障有力并非看其是否具有什么样的身份,而是执行法律中有关保障措施的严格程度。


  记者:论起来,教师的待遇应当高于公务员是有法律依据的。而现在我们还要用“将教师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办法来提高教师待遇,这意味着什么?

杨涛::这的确是我们应该深思的问题。因为,提出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管理的措施并非空穴来风,而确确实实是因为现实社会中教师特别是老、少、边地区的教师工资、福利经常被克扣、拖欠。这在一程度上反映了教师在一些政府官员心目中地位低,而且教师被侵权后的救济途径不畅,侵犯教师权益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及时查处的现实困境。

  记者:将教师纳入公务员范畴,他们跳槽进入政府部门将更加方便。在当前的现实语境下,这会不会使教师流失的速度更快?数量更多?教师队伍更不容易稳定?

  杨涛::是的,如果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管理,教师成为了公务员,他们当然更可以名正言顺地跳槽进入政府部门,从而造成教师队伍数量空前庞大,教师的人心更加不稳定,流失的速度更快。因为,即便目前我们没有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管理,就存在这么两个值得警惕的现象:一是“教而优则仕”,许多在业绩上有突出贡献的青年教师不是继续留在教师岗位取得更大的成绩,而是千方百计跳入政府部门;二是一些政府官员将其子女安插入教师队伍,通过当教师为跳板,从而“曲线救国”进入政府部门。那么,可想而之,如果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管理,情形就可能会更糟糕。

  记者:如果以千万计的义务教育教师合并到公务员队伍中,会不会造成公务员队伍过分庞大呀?
 
杨涛::我想不是过分庞大的事情,可能是无限度地庞大,且不说光教师就已经是可观的数字了,更何况那些医生等等人员充斥进来,就更不用说其队伍是如何庞大。

  记者:把“公务员”作为一种待遇安在教师头上,实际上是对公务员的一种庸俗化的理解,也包含了很多无奈,对不对?
 
  答:在一个法治社会,公务员体现了一种身份,但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责任,公务员和从事其他职业的人员并没有贵贱差别。但在我们这个法治并不健全的社会,,还没有完全走上“从身份到契约”的法治轨道,“官贵民轻”的思想很严重。因而,进入了公务员队伍就首先表明了其是官员,是一种更高身份的人员,现实中也的确是保障公务员的待遇比保障教师的待遇更有力,因而,建议者其实想借助于公务员这个身份来改变教师“臭老九”的地位,并以此达到改变其保障无力的困境。

  记者:其实,公务员队伍内部因为有没有实权的差异,也是苦乐不均的。把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进行管理,就能改变他们缺乏实权的边缘地位?
  
杨涛::答案当然是不能改变。教师纳入了公务员队伍,就是美其名曰“公务员”了,他们实际上仍然并没有行使公权力,他们在地方政府心目中的重要性仍然不能与真正的公务员相比,他们将仍然处于边缘状态。

卫生部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春节大行动”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3]4号

卫生部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春节大行动”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近日,中央新闻媒体连续报道了湖北省和江西省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03年春节即将来临,为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我部决定于2003年1月20日到2月15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03年全国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春节大行动”活动,作为2003年食品卫生安全保障系列活动的第一战役。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本次活动是卫生部门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要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卫生部等11个部门联合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的工作部署为依据,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围绕春节期间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市场的突出问题开展突击性监督检查活动,形成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的高压态势,规范节日食品市场和确保人民健康。
二、组织安排
我部将于1月20日上午9点,在北京市组织“2003年全国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春节大行动”活动启动仪式,由部领导发出动员令,宣布活动正式开始,并亲赴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第一线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也应在当天同一时间组织相应的启动仪式,由厅局长进行活动动员,并亲自参加现场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我部法监司和整顿办具体负责本次活动的协调指导。
三、工作重点
各地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工作重点,以集贸市场、餐饮业、旅游景点和中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为重点监控对象,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包括:
(一)集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要以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为重点,根据各地制定的食品索证要求,严格食品经营索证监督管理,严禁无合格证明的食品在市场上流通。
(二)中小型食品生产加工场(厂)。以查处、取缔食品地下加工“黑窝点”为重点,严厉查处利用非食品原料、质量低劣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尤其是使用甲醛、硫酸、吊白块等禁用物品加工食品和滥用硫磺熏蒸食品,以及利用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加工食品和利用回收食品再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餐饮业和旅游景点食品经营场所。要严格执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加强对餐饮业和旅游景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特别是餐饮业的食品原料进货、生产加工过程和食品贮存卫生管理,以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
(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以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为整治工作重点,按照我部与工商总局建立的食品违法广告联合公告制度的要求,严肃查处食品广告中的违法行为。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2003年全国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春节大行动” 是我部今年食品卫生安全保障系列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同时,也是对广大卫生监督机构战斗力的一次检阅,各地要高度重视,以饱满的战斗热情迎接这次行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此次行动形成浩大声势和社会影响,掀起2003年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的第一个高潮。
(二)加强新闻舆论报道。各地在制定方案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要主动与新闻单位联系,争取支持,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要根据各阶段的重点进行宣传,特别是对大案要案的查处,要加大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组织抽检,引导消费。各地卫生部门要发挥食品卫生检验的技术优势,根据当地节日消费的特点,定期组织对饮料、酒类、糖果、乳制品等食品的监督抽检工作,树立合格食品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促进节日食品市场的健康繁荣。
(四)注重实效,狠抓大案要案。各地在监督执法工作中,要加大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狠抓大案要案,对达到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要坚决移送,坚决做到“五不放过”。
(五)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在节日期间,各地卫生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坚守工作岗位,做好食品卫生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并从中排查大案要案线索,及时消除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隐患。
(六)信息整理和反馈。各地在活动期间要每天收集整理本地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动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我部。我部在活动期间设立值班电话(带传真):010-68792879、68792408,专门用于收集各省级卫生厅局的工作动态,及时向各地反馈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各地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大案要案,请及时报告我部法监司。




二○○三年一月 六日


附件

2003年全国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春节大行动情况汇总表


报告单位(盖章): 共出动人次数:


检查单位单位数责令改进数拟进行行政执法处罚数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和人数备注
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卫生许可证文号取缔销毁食品(公斤)
集贸市场(食品摊位)
中小型食品加工场(厂)
餐饮业及旅游景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保健食品企业
其他




注: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请详细报告,吊销卫生许可证文号的,请详列生产经营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