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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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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 2004 ]13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促进和深化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加强对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的管理,规范处置程序,降低处置成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国有不良资产”是指:杭州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或资产授权经营企业组建过程中清理出来的资产质量有重大瑕疵,资产运转处于停滞状态,不能或难以产生现金流量及不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资产。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按规定可以核销的帐面资产所对应的债权、股权或其它权益类资产;二是按规定暂时不具备核销条件的实物资产、债权、股权或其它权益类资产;三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不进入其资本金的不良、低效资产。
  二、加强对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的组织领导。成立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国有不良资产的范围,研究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协调国有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主要负责对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监管。
  三、成立国有资产处置公司(以下简称“处置公司”)。处置公司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受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的委托,专门组织实施对国有不良资产的处置及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资产的处置。
  四、国有不良资产的处置程序按收缴处置和自行处置两种方式确定。
  (一)采用收缴处置方式的程序:
  1、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对有关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事业单位申报核销的国有不良资产进行初审、确认,符合核销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予以核销。有关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必须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上报申报核销的国有不良资产的明细资料,包括资产清单和不良资产的债权、股权及其他资产的凭证。
  2、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负责将核销的国有不良资产的资产明细资料移交处置公司,委托其进行不良资产处置。资产移交清单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类验收统计汇总表;
  (2)国有不良资产形成的时间及简要原因说明;
  (3)国有不良资产的权属凭证目录;
  (4)国有不良资产移交时的帐面价值。
  处置公司负责按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移交的资产资料向有关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事业单位收缴已核销的国有不良资产帐面资产所对应的债权、股权和其它权益类资产。
  3、接受处置委托后,处置公司应按照资产清单进行核实、梳理、分类、处置、结案,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处置公司应通过各种方法尽量摸清现有国有资产状况,需要补充资料的,应主动寻求国有不良资产最初形成或持有单位的配合。
  4、处置公司对每项受托资产的处置,均应拟订《处置方案》,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备案,并严格按照《处置方案》进行处置。处置时间跨度较大的,处置公司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报告处置进展情况。处置完毕结案两周内,应编制《国有不良资产核查处置结案报告》,经处置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和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备案。《国有不良资产核查处置结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的核销批复,《委托处置协议》,国有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原持有单位、金额等基本情况;
  (2)处置国有不良资产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3)分类梳理及处置方式、处置收入、处置费用情况;
  (4)处置国有不良资产的相关材料等附件。
  5、处置公司受委托处置国有不良资产的处置收入,每年扣除30%以内的管理、经营费用后,于次年3月底前全部上缴市财政。
  (二)采用自行处置方式的程序:
  1、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对各有关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申报的暂时不具备核销条件的国有不良资产,经初审确认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采取资产划转与委托的方式,交处置公司进行处置。
  有法律纠纷或债权债务不清的国有不良资产,由相关资产经营公司按帐面价值委托处置公司处置。有关资产经营公司和处置公司按规定签订委托处置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其余国有不良资产按帐面价值无偿划转给处置公司。有关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向处置公司提供划转的国有不良资产的明细资料,并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进行监督移交。国有不良资产的明细资料应包括资产清单和不良资产的债权、股权及其他资产的凭证。2、有关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向处置公司进行资产划转时,资产划转清单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类验收统计汇总表;
  (2)国有不良资产形成的时间及简要原因说明;
  (3)国有不良资产的权属凭证目录;
  (4)国有不良资产移交时的帐面价值。
  3、处置公司接受资产后,按规定进行处置。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核销。
  4、划转资产作为待处理财产入帐,贷方相应列入“负债”,每年度回收的资产在经审计并扣除30%以内的管理、经营费用后,剩余部分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30%上缴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2)20%返还原划转该项资产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事业单位;
  (3)50%留给处置公司所属的投资单位。
  五、在国有不良资产移交、处置过程中,国有不良资产最初形成或持有单位应接受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调,积极配合处置公司的工作,对人为设置障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在国有不良资产交接和处置过程中,如存在应移交而不移交情况的,处置公司应要求有关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事业单位提供加盖公章且详细说明原因的书面资料上报领导小组。
  七、处置公司处置国有不良资产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努力拓宽处置渠道,建立相应的市场网络,充分利用产权交易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托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和金融工具,提高处置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八、处置公司处置国有不良资产,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家禁止流通的物资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
  九、处置公司应按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入帐,按月上报有关报表。
  十、处置公司每年应认真总结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总结上报领导小组和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处置公司接受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监督,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十一、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公安局


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市公安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积极支持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加强集镇户口管理,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加快集镇发展,繁荣城市经济;同时切实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严格控制本市城市人口增
长,特对本市郊区农村农民进入集镇落户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允许农民落户的集镇范围。市区规划线七百五十平方公里(即东至定福庄,西至石景山,南至南苑镇,北至清河镇)以内的集镇和门头沟区政府驻地、各县的城关镇,不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迁入落户。除上述地区以外的郊区集镇和乡政府所在地,允许本市农民务工、经商、办服务业
自理口粮迁入落户。对本市农民到远郊风景旅游区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要从严控制。县城关镇以外集镇的具体范围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二、落户条件。凡本市农民和家属申请到本区、县或他区、县允许农民落户的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事先办好承包土地转让手续,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有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脱离了农业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务工一年以上并在单
位内部居住,有用工单位出具证明的,可准予落自理口粮常住户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原来户口不在本乡镇的,发给自理口粮《准予迁入证明》,到原住地办理迁出手续。凡经批准落户的,户口登记机关仍可使用原来的《农业常住人口登记卡》,在登记卡的上方加盖“自理口粮”的印章
,统计为非农业人口。
三、审批手续。凡到上述允许农民落户的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或到乡镇企事业单位务工要求落常住户口的,由本人持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和工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乡镇企事业单位用工的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查属实,报公安分、
县局批准。
四、迁移。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已经批准落自理口粮常住户口的,因故需要迁移到其他集镇时,只准许在允许农民落户的地区范围内迁移,不准迁移到县城关镇、区政府所在地和市区规划线七百五十平方公里以内的地区。
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务工,已经批准落自理口粮常住户口的,需迁移时,须持原单位同意离开的证明和新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办理迁移手续。
乡镇企事业单位从市外招聘的技术人员,可准许报暂住户口,发暂住证。对从本市市区规划线七百五十平方公里以内地区和县城关镇、区政府所在地招聘的技术人员迁移户口到农村集镇的,应予支持。在允许农民落户的集镇范围内互相招聘技术人员,允许迁移户口。
已经批准落自理口粮常住户口的,因故返回乡村时,由公安派出所收回自理口粮常住户口登记卡,出具证明,回村恢复农业户口,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农业劳动。
五、出生登记。自理口粮常住户口户新生的婴儿,随其母亲登记户口。
六、建立集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制度。对从市外招聘的技术人员和外地来京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人员,按照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登记管理。
七、各级户口管理部门在办理上述人员户口时,要模范地执行国家户口迁移政策。对于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入户的人,要给予支持;对于违反户口迁移规定的,要批评教育;对于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要注销户口,令其迁回原住地,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
罚。
北京市公安局



1985年3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7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九四年七月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说明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希望从全球环境保护基金(环保基金)获得一笔总额相当于一千三百一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3100000)的赠款(环保基金赠款),用于资助本项目的C部分;
  (C)协会已经同意,特别是基于以前的惯例,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将这笔信贷提供给借款人;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在删除其3.02节的最后一句后,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含义均按《通则》和本协定序言中的定义解释。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造林项目省”系指除陕西省以外的其他项目省;
  (b)“MOF”系指借款人的财政部及其后继替代单位;
  (c)“MFO”系指借款人的林业部及其后继替代单位;
  (d)“项目实施安排”系指项目实施规定及各造林项目省根据本协定第3.03节的规定所提交的接受信;
  (e)“项目实施规定”系指财政部和林业部根据本协定第3.03节(a)段的规定联合颁发的有关项目实施的详细规定;
  (f)“项目省份”系指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河北省、黑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辽宁省、山西省、陕西省、四川省、云南省、浙江省;“项目省”系指项目省份中的任何一个省;
  (g)“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所提及的账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四千一百七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417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协定附件二描述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施本项目,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一个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一个美元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办理。
  2.03节 提款截止日期应为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
  (i)从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六十天起算,一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上提取,或款项被注销的日期止;及
  (ii)按计承诺费之日前一个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或根据上述(a)段规定随时确定的其他年率。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将适用于该协定2.06节规定的下一次偿付日所在那一年。
  (c)承诺费应:
  (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
  (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及
  (iii)按照《通则》第4.02节为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五月十五日和十一月十五日交付。
  2.07节 (a)根据下述(b)及(c)段,借款人应从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始至二0二九年五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期为每年五月十五日及十一月十五日。在二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以前包括当期每次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无论何时:
  (i)当协会确定,借款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按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及
  (ii)银行将考虑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得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变更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变更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优惠成份,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为实现本协定附件二规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通过其林业部和各项目省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以及适当的营林、环保和管理措施实施本项目,并提供本项目随时需要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b)不限于本节(a)段的规定,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有规定,借款人还应根据本协定附件四规定的实施计划执行项目。
  3.02节 (a)借款人应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分别将用于本项目A部分及本项目D、E、F三部分中与A部分提及的造林活动相关部分的相应的信贷资金提供给各有关项目省:
  (i)转贷期不超过二十年,其中包括八年宽限期;
  (ii)转贷年利率为4.5%;及
  (iii)还贷期内特别提款权与借款人的货币之间的外汇风险由有关项目省各自承担。
  (b)借款人应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分别将用于本项目B部分及本项目D、E、F三部分中与B部分提及的营造防护林活动相关部分的相应的信贷资金提供给四川省和湖北省:
  (i)转贷期不超过二十五年,其中包括十年宽限期;
  (ii)转贷年利率为2.5%;
  (iii)还贷期内特别提款权与借款人的货币之间的外汇风险分别由两项目省各自承担。
  (c)借款人应促使各造林项目省:
  (i)按照上述(a)段和(b)段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并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将信贷资金进一步转贷给其所辖的项目县,同时,如果项目外汇风险由省级承担,省向下提供的所有人民币贷款的年利率,在上述(a)段和(b)段规定的相应条款和条件的基础上,均不得超过二个百分点;
  (ii)促使各项目县按照所述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所有外汇风险,将信贷资金提供给最终用款人。
  3.03节 (a)借款人应促使其财政部和林业部:
  (i)向各造林项目省颁发业经协会认可的《项目实施规定》,对项目执行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及
  (ii)将项目实施规定,连同上述第3.02节所规定的转贷条件,告知各造林项目省,并由各省出具接受上述安排的书面材料。
  (b)借款人应保证《项目实施规定》包括下述条款:
  (i)各项目省应以其应有的勤奋和效率,采取适当的林业、环境保护和管理措施,并根据需要迅速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及其他资源,实施或促使实施其各自的项目部分;
  (ii)这些项目省应如本协定附件四第A.1段所规定的那样,建立并维持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同时应促使维持县级项目办公室;及
  (iii)各项目省应分别与其所隶属的项目县签署协议,确保项目实施按照《项目实施规定》进行,并按本协定第3.02节(c)段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安排信贷资金转贷;
  3.04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采购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保存能充分反映其负责执行本项目或执行本项目任何部分的部门或机构的运行、资金和支出状况的记录和账目。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年度的记录及账目,包括专用账户,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供一份其范围和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由上述审计师写出的审计报告;及
  (iii)向协会提供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有关上述记录、账目和审计的材料。
  (c)凡通过费用报表形式从信贷账户报账提款的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的规定,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这些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确保所有能证明上述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文件)在协会收到从信贷账户提取或从专用账户支出的最后一笔款项的那一财年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保留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
  (iv)确保这些记录和账目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中,以及包括由上述审计师出具的关于该财年递交的费用报表,连同准备报表时涉及到的程序和内部控制的独立意见书在内的审计报告,足以用来为相应的提款提供证据。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所有项目实施安排中的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一项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为本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根据本协定第3.03节的要求,《项目实施规定》已经下发,并且,所有造林项目省均已出具书面接受材料。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实施安排中的所有有关条款,都对有关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 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 D.C.
  电传号:248423(RCA),82987(FTCC),64145(WUI)或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主管东亚和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李道豫                 尼古拉C·霍普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