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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关于新余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8:09: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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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关于新余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关于新余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6〕14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制订的《新余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



新余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市信息化建设中心

(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节约资金,进一步提高我市信息化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不包括零星的硬件配置)。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我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市信息化建设中心是我市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进行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市财政安排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项目申请书和技术方案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 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

第八条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形成意见后由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市财政安排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并将确认意见书送市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财政安排经费的依据。

第十条 市财政安排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并由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采购部门及市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招标,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承担项目建设的单位应当对项目履行保修责任。项目实施过程应接受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实施过程发生变更必须报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并通过建设单位初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工程质量检验机构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信息化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报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将项目的验收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报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以此作为确认项目完成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9〕4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工作,推动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提升我市服务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享有所有权(包括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服务商标。
第三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依申请并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认定。
第四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分别从十个服务业具体行业中评选产生。
第五条 由市发展改革、工商、统计、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组成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认定委员会设办公室在市服务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认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评选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十个服务业具体行业并通过市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受理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
(三)审查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向相关方面征询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四)对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认定申请做出审议决定;
(五)制定并贯彻落实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及扶持政策。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可向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
(一)申请人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或其他组织,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申请人是申请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商标(以下简称“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包括独占许可使用人,下同),申请认定商标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三)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近三年营业收入、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四)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市场信誉高、社会声誉好;
(五)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属于当年度评选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十个具体行业范畴。
第八条 申请人应填写《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申请人所有的其他商标的注册证明;
(三)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和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含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税收证明);
(四)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材料;
(五)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在国内和境外的经营材料;
(六)合法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质量、管理、环境、安全、技术等认证证书;
(七)认定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应按照《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确定的先后顺序将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并标明页码,制作证明材料目录,并将相关页码填入《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的相应栏目。
第九条 申请人将《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镇区服务业发展专责机构。
镇区服务业发展专责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完整真实且符合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认定委员会。
第十条 认定委员会对镇区服务业发展专责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材料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相关内容作调查核实的,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调查。经审查,对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受理的申请认定商标通过市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开展公开投票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候选十大服务业品牌的投票。
第十一条 投票活动结束后,认定委员会对候选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得票进行统计,并依照《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评分标准》(附件2)计算得分,认定服务业各具体行业中总得分最高的商标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
第十二条 认定委员会通过市内主要媒体公布认定结果,并向认定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申请人颁发证书和牌匾。对未予认定的申请商标,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的企业,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若该品牌在认定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后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按我市扶持品牌的相应奖励标准补齐。
第十五条 获市级以上品牌认定的服务业企业采取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新设的经营网点,按照《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发改〔2008〕36号)相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可优先推荐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
第十七条 市政府支持获市级以上品牌认定的服务业企业宣传其商标及产品,组织其在市内、省内进行宣传推介,并在市内繁华地段设立广告幕墙对其进行宣传。
第十八条 对获市级以上品牌认定的服务业企业在技术引进、科研立项、申请国家政策性资金等方面,市相关职能部门优先给予支持。企业需组团到国外考察、洽谈、交流、培训的,有关部门对其办理出国审批手续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称号可在其商标核定的服务产品范围内使用,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在有效期内可在商标核定的服务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文字及其标志。
第二十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可依企业冠市名登记管理规定,向市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冠市名。
第二十一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应当加强商标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维护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信誉。
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商标发生转让的,自转让之日起,该商标的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称号失效。商标受让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受到下列保护: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同一种服务产品中使用获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之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可以请求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追究。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保护,对侵犯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在异地被侵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咨询、指导、协调、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认定委员会举报,经认定委员会调查属实的,由认定委员会撤销其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予以公告:
(一)申请认定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超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产品范围进行使用,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仍不按要求纠正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滥用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信誉,服务质量低下,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有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对被撤销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称号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提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10月11日宁政发(1995)86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9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三件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汽车交易行为,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汽车、旧机动车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各种载重汽车、工具车、旅行车、大中型客车、吉普车、小轿车及各种专用汽车和特种汽车。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是指旧汽车、旧拖拉机、旧摩托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汽车、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
第五条 开展汽车经营业务,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建立小轿车生产厂经销网点(含吉普车及变型车,下同),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计委批准。
第六条 开办汽车交易市场,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市场登记证》。
第七条 开办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或交易点,必须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凭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印章刻制通知书》,刻制“机动车辆交易管理专用印章”。
第八条 禁止下列汽车、旧机动车交易:
(一)走私和无进口证明的;
(二)拼装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未处理结案的;
(四)来源不明和手续不齐备的;
(五)国家规定不准生产和销售的;
(六)报废车辆。
第九条 汽车、旧机动车交易的发货票,或以串换、抵债等形式发生产权转移的凭证,均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
(一)进口汽车(含旧汽车),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验证盖章;
(二)国产新汽车,由交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
(三)旧机动车,由设立交易市场或交易点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
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管理收回、调拨、价拨的旧机动车除外。
第十条 旧机动车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或农机监理部门审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第十一条 二次交易新、旧车的划分:汽车、大中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摩托车从初次入户时间算起,使用一年以内为新车,使用一年以上为旧车。
第十二条 自治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领牌证的进口汽车、摩托车,必须核查《货物进口证明书》等有关证件,并会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建立对进口汽车、摩托车有关证件鉴别和抽查复核制度,打击汽车走私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自治区市场登记管理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不发牌照,不予办理初次登记或过户手续。
第十七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9日 宁政发(1997)1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等23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修订。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发布,并请按修改后的规章贯彻执行。
……
二十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宁政发〔1995〕86号 1995年10月11日发布)
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99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