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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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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6年2月6日,文化部

《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文化行业标准,已于1995年10月24日由我部科技司主持召开的审定会上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199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 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 WH0502—96
1 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综合性公共图书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其附属设备和专用设备的防火安全技术。学校图书馆、科研及各种专业图书馆(室)、其它各类型图书馆(室)可参照本标准的条文执行。
1.2 图书馆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应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3 图书馆建筑工程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2 引用标准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98—8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JGJ38—87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1 建筑分类
3.1.1 综合性公共图书馆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火灾发生后的损失、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一般可按下列范围(具备条件之一)进行划分。
一类建筑物:1、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图书馆;
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图书楼;
3、可容藏书量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
二类建筑物:1、地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市、地区、盟、州)
级图书馆;
2、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图书楼;
3、可容藏书量10万册以上,100万册以下的图书
馆。
三类建筑物:1、县(县级市、旗)级及县级以下的图书馆;
2、可容藏书量10万册以下的图书馆。
3.2 耐火等级
3.2.1 图书馆的耐火等级,属于一类建筑物的图书馆和各类建筑物中储存珍贵文献的特藏书库应为一级;属于二类建筑物的图书馆应不低于二级;属于三类建筑物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为三级,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亦不得低于二级。
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本标准另有规定者除外)。
3.2.2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等存放图书资料或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平方米的房间,如不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按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提高0.5h,地下室的房间,其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2.3 一级耐火等级的图书馆,建筑高度不应超过100m;二级耐火等级的图书馆,建筑高度不应超过50m。
4 建筑基地、总平面和平面布置
4.1 建筑基地及防火间距
表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h
------------------------------------------------------------------------------------------------
|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 耐 火 等 级 |
| |--------------------------------------------------------|
| 构件名称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 | 防 火 墙 |不燃烧体4.00|不燃烧体4.00| 不燃烧体4.00 |
| |------------------------------|----------------|----------------|--------------------|
| |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 |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50 |
|墙|------------------------------|----------------|----------------|--------------------|
|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
| |------------------------------|----------------|----------------|--------------------|
| | 房 间 隔 墙 |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0.50 |
|----------------------------------|----------------|----------------|--------------------|
| 柱 |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50 |
|----------------------------------|----------------|----------------|--------------------|
| 梁 |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
|----------------------------------|----------------|----------------|--------------------|
|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 | | | 不燃烧体0.50 |
| |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 |
| 承 重 构 件 | | |(疏散楼梯1.00)|
|----------------------------------|----------------|----------------|--------------------|
|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
------------------------------------------------------------------------------------------------
注: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分,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2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 与二级耐火等级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不上人的屋顶,其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
不燃烧体;
4 各种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附录二确定。
4.1.1 图书馆的基地不宜选择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图书馆建筑附近如有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时,必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分类和易燃、可燃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图书楼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表2 图书楼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
| | 耐 火 等 级 |
| |----------------------------------------|
| 耐 火 等 级 | 一、二级 | 三 级 | 四 级 |
| |----------------------------------------|
| | 防 火 间 距 (m) |
|--------------------|----------------------------------------|
| 一、二级 | 10 | 12 | 14 |
| 三 级 | 12 | 14 | 16 |
------------------------------------------------------------------
注:1 两座建筑物相邻的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
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m;
3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
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m;
4 高度超过24m的图书楼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重要性公共图书馆与甲、乙类厂房;甲类库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乙类物品库房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一般性公共图书馆与甲、乙类厂房库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4.1.3 图书馆的围墙,与馆区内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4.2 消防车道
4.2.1 图书馆建筑物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4.2.2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4.2.3 建筑物的封闭内院或天井,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2.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4.2.5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4.2.6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4.2.7 高度超过24m的图书楼,消防车道靠建筑物一侧不应布置妨碍登高消防车辆操作的绿化、架空管线等。
4.3 平面布置
4.3.1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阅览室与锅炉房、变电室、汽车库,厨房及家具库、纸张库等应分别布置,不应互相毗邻。其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并应设在专用的房间内。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书库、非书型资料库、阅览室及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而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2h的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如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变压器与配电间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底层外墙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底层的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均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四、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3.2 图书馆的装订、照像部门不应贴邻书库或阅览室布置,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分隔措施。
4.3.3 重要书库内部不得设置复印、图书修整等技术用房和办公、休息、更衣等生活用房。
5 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分区
5.1.1 图书馆建筑内的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的藏书区,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15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不应大于1000平方米,建筑高度超过24m时,不应大于700平方米;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应大于300平方米。
图书馆建筑内的其他区域当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500平方米,三级耐火等级为1200平方米;建筑高度超过24m时,一类建筑为1000平方米,二类建筑为1500平方米。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均不超过500平方米。上述建筑内如设有(或局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条规定增加(或局部增加)一倍。
5.1.2 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宜超过本标准第5.1.1条的规定。
注:多层图书馆的中庭空间,如房间与共享空间连接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并装有水幕,以及封闭屋盖装有自动排烟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1.3 书库与毗邻的其他部分之间的隔墙及内部防火分区隔墙应为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4h,其内部间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其他防火分区间隔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公共活动部分如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5.2 建筑构造及其他
5.2.1 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如相邻一侧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不燃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包括转角墙上的窗洞)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5.2.2 书库垂直连通的条形窗不应跨越上下防火隔层,水平连通的带形窗不应跨越相邻防火隔间。
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当管道如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应用不燃烧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实。
穿过防火墙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防火分区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基本书库通向出纳台的防火门净宽应不小于1.4m,并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或坡道。
5.2.4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液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2.5 图书馆内的报告厅、多功能厅兼放电影时,电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与其它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5.2.6 图书馆建筑的下列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建筑的门厅;建筑内的厨房。
5.2.7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的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有提升设备(包括电梯)及竖井井壁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成,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h。其中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5.2.8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内电梯应做成封闭式的,并应设前室。
5.2.9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内严禁采用电炉、火炉或火墙采暖。
5.2.10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书库、非书型资料库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信号反馈的功能。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安全疏散
6.1.1 图书馆的安全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
6.1.2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设有不少于两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图书馆,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防火隔间,可设一个门。
6.1.3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书库,可设置一个。地下室、半地下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4 图书馆内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楼梯间。多层书库(开架阅览室)应设置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24m的一类建筑图书楼和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图书楼,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的要求。
6.1.5 图书馆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图书馆的安全疏散距离 m
----------------------------------------------------------------------------------
| | 房间至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
| |--------------------------------------------------------------|
| |位于两个外出口或楼梯间之间的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 建筑高度 |--------------------------------|----------------------------|
| | 耐 火 等 级 | 耐 火 等 级 |
| |--------------------------------|----------------------------|
| | 一、二级 | 三 级 | 一、二级 | 三 级 |
|--------------|----------------|--------------|----------------|----------|
| 24m以内 | 35 | 30 | 22 | 20 |
|--------------|--------------------------------|----------------------------|
| 24m以上 | 30 | 15 |
----------------------------------------------------------------------------------
6.1.6 图书馆内的阅览室、展览厅、报告厅、多功能厅等由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6.1.7 图书馆各层的走道、楼梯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底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少于1m计算,但外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20m。
6.1.8 图书馆内的报告厅、多功能厅、影视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其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0m,边走道不宜小于0.8m。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走道、楼梯各自总宽度,平坡地面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阶梯地面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8m计算。但疏散出口和走道净宽均不应小于1.4m。疏散出口靠近门口1.4m内不应设踏步,不应设置门槛,门必须向外开。
观众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但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m,可增至44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减半。
6.1.9 书库(开架阅览室)等房间,其室内每排书架的长度,当书架两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8m,当书架一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4m。书库(开架阅览室)藏书区书架排列的各部分通道应不小于表4的规定。
表4 书架间通道宽度 m
------------------------------------------------
| 名 称 | 开 架 | 闭 架 |
|----------------|------------|------------|
|主通道净宽 | 1.20 | 1.00 |
|次通道净宽 | 0.75 | 0.60 |
|靠墙走道净宽 | 0.60 | 0.60 |
|行道净宽 | 0.75 | 0.60 |
------------------------------------------------
注:非书型资料库内资料柜(架)的排列,可按闭架书库的规定。
6.2 消防电梯
6.2.1 高度超过24m的一类建筑图书楼和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图书楼,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的要求。
7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
7.1 消防给水
7.1.1 图书馆建筑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建筑物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等灭火设备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且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1.2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环状管网的输水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7.1.3 当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或市政给水管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时,应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图书楼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延续时间按1h计算。
其它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1.4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决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消火栓的间距,多层图书馆不应超过120m,高度超过24m的图书馆不应超过40m。在此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7.1.5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引入管应仍能保证消防流量和水压。
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其流量计算确定,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1.6 超过四层的图书楼,其室内消防管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距接合器15~40m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接合器的流量按10~15l/s计算。
7.1.7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管网应分开设置,如有困难,应在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分开设置。
7.1.8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如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一层中不应超过5个。高层主体建筑中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一条,超过四条竖管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条。阀门应经常开启,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7.1.9 图书馆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但多层图书馆不应超过50m,高度超过24m的图书馆不应超过30m。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二、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压力应不大于0.80MPa,如大于0.80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或消火栓设减压设施。
三、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取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四、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配备的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并附设自救水喉。
五、建筑物内如设有消防水泵时,每个消火栓处应设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六、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消火栓。
七、建筑物的屋顶设检验用的消火栓。
7.1.10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应设消防水箱。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多层图书馆,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可采用12立方米;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可采用18立方米。高层图书馆中,为二类建筑的不应小于12立方米,为一类建筑的不应小于18立方米。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箱时,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当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7.1.11 设有消防水泵房的图书馆,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1.12 设有消防给水的地下书库,应设有消防排水设备或设施。
7.2 自动灭火系统
7.2.1 一类建筑图书馆的下列部位应设气体(FM200、卤代烷、二氧化碳,下同)自动灭火系统:
一、特藏书库;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非书型资料库;
二、价值100万元以上的电子计算机房、贵重设备室和面积60平方米及以上的数据磁带库;
三、主体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室和多油开关室等。
二类建筑图书馆的上述部位,如设气体自动灭火系统有困难时,可设移动式气体灭火设备。
图书馆内的配电室、空调机房、缩微复制室、电影放映室、录音室、视听设备控制室、图书保护理化实验室等技术房间,应设移动式气体或化学灭火设备。
7.2.2 图书馆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一类建筑图书馆的基本书库。如设置有困难的,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商定解决办法。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一类图书馆,其主楼内的报告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以及走道、办公室(不宜用水扑救的房间除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3 设置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应符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7.2.4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 防烟、排烟
8.1.1 图书馆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烟、排烟设施:
一、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
二、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无窗的书库、非书型资料库或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和地下室房间;
三、无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疏散内走道。
8.1.2 走道或房间采用自然排烟时,其排烟口总面积不应小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8.1.3 防烟、排烟设施的设置与计算,应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8.2 通风、空气调节
8.2.1 图书馆内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书库、非书型资料库、报告厅、缩微复印用房、电子计算机房宜设独立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8.2.2 图书馆报告厅的放映机房应设独立的排风系统;建筑内的厨房、浴室、厕所的垂直风管道,应设有防止回流设施。
8.2.3 地下室采用气体自动灭火设备的房间,应设有排除废气的装置。与该房间连通的各种风管应设自动关闭阀门。
8.2.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水平管道,宜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且不宜穿过防火墙、非燃烧体楼板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
8.2.5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管和回风管,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防火阀:
一、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二、通过贵重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三、每层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2.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8.2.7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粘结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但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穿过处的空隙应用不燃烧材料填塞。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与通风机开关应连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80c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不燃烧保温材料。
8.2.8 防火阀的易熔片或其它感温、感烟等控制设备一经作用,应能顺气流方向自行严密关闭,并应设有单独支吊架等防止风管变形而影响关闭的措施。
易熔片及其它感温元件应装在容易感温的部位,其作用温度应较通风系统在正常工作时的最高温度约高25℃,一般可采用70℃。
8.2.9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主风管的防火阀应与自动报警设备及通风机连锁。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一类建筑图书馆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电力设计规范》规定的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建筑图书馆的上述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的两回线路要求供电。
9.1.2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9.1.3 消防用电设备单独的供电回路,在发生火灾切断电源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消防用电设备的两路电源或两回路供电线路应在末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
9.1.4 图书馆建筑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或在吊顶内敷设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金属线槽或电缆井沟内。
9.1.5 电力电缆不应和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配电线路不应敷设在金属风管内,穿金属保护管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9.1.6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照明宜分区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在库外;凡采用金属书架并在其上敷设220V线路、安装灯开关插座等的书库,必须设漏电保护器。
9.1.7 一类图书馆和二类图书馆的书库及主体建筑、三类图书馆的书库,应采用铜芯线敷设。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
9.2.1 图书馆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应急照明。
一、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及其前室(包括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楼宇集中控制室、变配电室、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自备发电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
三、报告厅、多功能厅、展览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阅览室、人员密集且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地下室。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楼宇集中控制室、排烟机房、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的火灾应急照明,应保持最低工作照明的照度。
9.2.3 疏散走道及其交叉口、拐角处、安全出口等处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9.2.4 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3 灯具
9.3.1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内,不得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采用白炽灯照明时,每盏灯泡的额定功率不宜大于60w,且距书架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9.3.2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内采用日光灯照明器时,其镇流器应有防火措施。如设有电容器时,应在室外集中设置。日光灯与书架垂直布置时,书架顶部应加金属防护板。
9.3.3 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不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9.3.4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装置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9.4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9.4.1 一类建筑图书馆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
一、特藏书库、书库、非书型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阅览室、目录厅;
三、电子计算机房、缩微、复印、图书修整、图书保护、印刷等技术和辅助用房;
四、报告厅、展览厅、多功能厅、演播室、视听室及其控制室、放映室、仪器仪表室;
五、变压器室、配电室、消防控制室、广播室、空调机房、电话机房及维修用房;
六、采编工作室、拆包间、目录室;
七、家具、纸张、杂品及存放可燃品库;
八、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其办公室;
九、设有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的部位。
二类建筑图书馆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控测器:
一、特藏书库、书库、非书型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开架阅览室;
三、电子计算机房、缩微、复印、图书修整、图书保护、印刷等技术和辅助用房;
四、报告厅、展览厅、多功能厅、视听室及其控制室、放映室、仪器仪表室;
五、变压器室、配电室、消防控制室、空调机房、电话机房;
六、家具、纸张、杂品及存放可燃品库。
七、设有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的部位。
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9.4.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图书馆,宜设消防控制室。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它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9.4.3 消防控制室应有下列功能:
一、接受火灾报警,显示火灾报警的部位。发出火灾的声、光信号、事故广播和安全疏散指令等;
二、控制消防水泵,自动灭火系统,通风空调系统,电动的防火门、阀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
三、显示电源、消防电梯运行情况等;
四、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报警电话。
9.4.4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急广播的设计以及布线等技术要求,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5 防雷与接地
9.5.1 一类建筑图书馆,按一类民用建筑物防雷措施设置。二类建筑图书馆及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确定需要防雷的三类建筑图书馆,按二类民用建筑物防雷措施设置。
9.5.2 新建的一类建筑图书馆,供配电系统接地应采用TN—S系统。
10 室内装饰
10.1 图书馆建筑内装修材料的选择,应正确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2 建筑内装修材料按使用部位和功能,分为顶棚、墙面(柱面)、地面、隔断(指不到顶的隔断)、书架(柜)、家具、装饰织物、其它装饰材料等八类。
注: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家具包布等;
其它装饰材料指固定饰物、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告示牌等。
10.3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分为四级:
A 级——不燃性材料
B1 级——难燃性材料
B2 级——可燃性材料
B3 级——易燃性材料
10.4 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规定,由国家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并确认其燃烧性能等级。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可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规范及其附录B的举例确定。
10.5 图书馆的室内装修不宜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严禁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及地下建筑等处使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装修材料。
10.6 特藏书库、书库、非书型资料库、档案库等,其顶棚、墙面、应使用A级材料装修,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书架(柜)应使用A级材料制作。
10.7 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如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演播室、消防控制室、楼宇集中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缩微复制室、视听室及控制室、放映室等,其顶棚和墙面装修应使用A级材料,地面及其它部位应使用不低于B1 级的材料。
10.8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变压器室、配电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各部位装修应全部使用A级材料。
10.9 无自然采光的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等,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使用A级材料装修。
10.10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均应使用A级材料装修,其它部位应使用不低于B1 级材料装修。
10.11 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10.12 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
10.13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装修、其顶棚、墙面应使用A级材料,其它部位应使用不低于B1 级的材料装修,且不得影响疏散指示标志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
10.14 室内的各类配电箱必须采用A级材料制成,且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 级材料上。
10.15 放有电热设备的房间,各部位的装修应全部使用A级材料。非A级材料如靠近电器设备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10.16 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应全部使用A级材料装修。
10.17 图书馆建筑的其它部位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5的要求:
表5 图书馆建筑内各部位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
|序| 建筑物类别 |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
| | |----------------------------------------------------------|
|号| 场 所 |顶棚|墙面|地面|隔断|书架|家具|装饰织物|其它装饰材料|
|--|----------------|----|----|----|----|----|----|--------|------------|
|1| 一类图书馆 |A |B1 |B1 |B1 |A |B2 | B1 | B1 |
|--|----------------|----|----|----|----|----|----|--------|------------|
| | | | | | | | | | | |
| |二|高度>24m|A |B1 |B2 |B1 |A |B2 | B1 | B2 |
| |类| | | | | | | | | |
|2|图|------------|----|----|----|----|----|----|--------|------------|
| |书| | | | | | | | | |
| |馆|高度≤24m|B1 |B1 |B2 |B2 |B2 |B2 | B2 | B2 |
| | | | | | | | | | | |
|--|----------------|----|----|----|----|----|----|--------|------------|
|3| 地下书库 |A |A |A |A |A | | | |
|--|----------------|----|----|----|----|----|----|--------|------------|
|4| 其它地下室 |A |A |B1 |B1 |A |B1 | B1 | B2 |
------------------------------------------------------------------------------------
10.18 除地下书库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5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附录A(标准的附录)
一、综合性公共图书馆:指对社会开放,为多种类型读者服务,收藏多门学科、多种载体的图书文献资料,并具备收藏、管理、流通等一整套使用空间和必要的技术设备的图书馆。
二、多层图书馆: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或层数不超过六层的图书馆。
三、特藏书库:指专门收藏经鉴定列为国家珍贵文献的甲骨、竹简、绢书、书籍手稿、地方文献等的书库,例如1911年以前历朝的刻本、写本、稿本、拓本等。
四、书库:指收藏书本型书刊库的统称,包括基本书库、报纸库、期刊库、辅助书库等。
五、非书型资料库:指收藏记录有知识、信息的非书型载体、如唱片、录音磁带、录像磁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光盘、缩微胶片、幻灯片、图片、电影片、电子读物等资料的库。
六、开架阅览室:在阅览室内设置藏书区(集中或分散存放),采取开架管理,由读者自行提取参阅,且每个阅览室的藏书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其阅览室面积的1/3,称开架阅览室。
七、耐火极限: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八、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1.2h的防火门。
九、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0.9h的防火门。
十、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0.6h的防火门。
附录B(标准的附录)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关于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等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关于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等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食药监注[2005]655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药材进口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2月1日起,组织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督管理局的联系方式见附件1,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督管理局与口岸或者边境口岸对应关系表见附件2〕。

  二、药材登记备案采用统一印章,印章名称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专用章”。“专用章”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刻制颁发,自2006年2月1日起启用(印章式样见附件3)。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对2003年12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发布的第9号公告中的《进口药品目录》进行调整,增加部分商品编码(增加内容见附件4)。

  四、自2006年2月1日起,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商品编码范围的药材,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部门签发的加盖“×××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专用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及其它有关单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上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须换发新证。
  2006年2月1日前,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商品编码范围的药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部门已签发的加盖“ ×××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在其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超过有效期尚未办理报关手续的,2006年2月1日后,应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换领加盖“ ×××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专用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五、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商品编码范围的除药材以外的其它药品,海关仍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部门签发的加盖“×××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及其它有关单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的印章式样见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320号)。

  特此公告 


  附件:1.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联系方式
     2.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的对应关系表
     3.登记备案专用章印章样式(略)
     4.《进口药品目录》新增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序号
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称)
业务处(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1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处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 100016
010-83979391 010-83979465
2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处 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79号 300051
022-23121151,23322300-2216 022-23311931
3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管与药品注册处 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73号 116021
0411-84603892,84641372 0411-84629832
4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处 上海市普安路189号,曙光大厦1101室 200021
021-63203876,63111927 021-63558718
5
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管处 南京市中山东路486号 210007
025-84415213 025-84412975
6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管注册处 杭州市朝晖路施家花园联锦大厦B楼 310014
0571-85463571;85463570 0571-85463572
7
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管注册处 宁波市药行街210号 315000
0574-87292643;87314641 0574-87314609
8
福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管处 福州市台江区下杭路118号 350009
0591-3212492 0591-3258564
9
厦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管处 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南路78号6楼 361004
0592-2232421 0592-2232421
10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管理处 青岛市市南区沂水路7号甲 266001
0532-82899071 0532-82899067
11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监管处 武汉市汉口青年路8号 430022
027-85791075 027-85792677
12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监管处 广州市荔湾区十八甫路96号 510130
020-81876478;81394933-8510 020-81392747
13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监管处 深圳市红荔西路7024号鲁班大厦2楼 518034
0755-83190172 0755-83190172
14
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监管科 珠海市香洲香溪路48号2楼 519000
0756-2297974 0756-2299593
15
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科 海口市和平大道三横路碧溪苑小区A4幢 570208
0898-66198432 0898-66198432
16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注册处 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支路2号 400042
023-68810523 023-68810523
17
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处 成都市人民西路4号 610015
028-86699479;028-86644856 028-86261830
18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进口备案办公室 西安市雁塔中路26号 710054
029-85525662,85525042 029-85531740
19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进口备案办公室 南宁市新竹路14-4号 530021
0771-5859761 0771-5859761


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序号 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称)
业务处(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1 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科 黑河市文化街402号 164300 0456-6100960 0456-8227855
2 牡丹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管科 牡丹江市东长安街49号 157000 0453-6226524 0453-6226524
3 通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管和注册科 通化市胜利路1号 134000 0435-3653989 0435-3653981
4 白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管和注册科 白山市浑江大街138号 134300 0439-3290010 0439-3290017
5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管和注册科 延吉市天池路金达莱广场西侧 133001 0433-2265015 0433-2265015
6 内蒙古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业务科 内蒙古二连浩特市锡林街0366号 011100 0479-7521260 0479-7526426
7 内蒙古满洲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业务科 满洲里市东二道街47号 021400 0470-6229256 0470-6229256
8 崇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综合科 广西南宁市明秀路228号 530001 0771-3941092 0771-3941320
9 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综合科、市场科 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华大道10号 538001 13387709281;13387709285 0770-2835781
10 百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科 广西百色市城乡路112号 533000 0776-2831661 0776-2831876
11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监注册科 云南省德宏州潞西市为民路下段 678400 0692-2116269 0692-2116269
12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稽查科 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县开化镇东风路63号 663000 0876-2126970 0876-2126519
13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与医疗器械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遮路1号 666100 0691-2163375 0691-2163777
14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监注册科 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县银河路36号 661100 0873-3726927 0873-3729409
15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注册管理科 博乐市青得里大街110号 833400 0909-2220427 0909-2227510
1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注册管理科 伊宁市斯大林大街57号 835000 0999-8021412 0999-8027430
17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注册管理科 阿图什市松他克路27院 845300 0908-4222498 0908-4233599
18 喀什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注册管理科 喀什市解放路280号 844000 0998-2837299 0998-2839028
19 西藏日喀则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业务科 日喀则市山东路39号 857000 0892-8833082 0892-8822602

附件2

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口岸的对应关系表

序号
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口岸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所有口岸
2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3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4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大连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5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6
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京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7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杭州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8
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宁波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9
福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州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10
厦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厦门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11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岛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12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武汉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13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14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深圳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15
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珠海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16
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口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17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18
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都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19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西安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20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宁海关关区所辖口岸

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边境口岸的对应关系表

序号
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边境口岸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所有边境口岸

2
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河

3
牡丹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东宁

4
通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集安

5
白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长白

6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图们

三合

7
内蒙古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连浩特

8
内蒙古满洲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满洲里

9
崇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凭祥

10
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东兴

11
百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龙邦

12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瑞丽

13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保

14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景洪

15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口

16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阿拉山口

1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霍尔果斯

18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吐尔尕特

19
喀什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红其拉普

20
西藏日喀则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樟木



附件4

              《进口药品目录》新增内容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注释
12119039 99 其它主要用作药料的鲜或干的植物 包括其某部分,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
                       研磨成粉

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工程管理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9号



现公布《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工程管理办法》,自2008年3月29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曲靖市基本烟(农)田水利设施工程(以下简称烟水工程)建设,切实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曲靖市基本烟田保护办法》、《曲靖市300万亩基本烟(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市级成立“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在市烟草公司(以下简称“市烟田办”),负责基本烟田建设规划、项目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的有关政策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在市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审查批准各县(市)区《烟水配套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曲靖市烟水配套总体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复查批准县级年度实施方案。

(四)指导、监督、检查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实施情况。

(五)主持县级年度实施项目的验收。

第三条 县级成立相应的机构(简称“县烟田办”);其职责为:

(一)配合编制《曲靖市烟水配套总体规划》。

(二)组织编制县级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初步审查。

(三)组织工程建设招标。

(四)指导、监督、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实施是否按设计图纸进行,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要求,竣工工程量的核定、工程决算、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等。

(五)主持单项工程完工验收。

(六)编写工程建设简报,记录工程建设大事等。

第四条 烟水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单位)由乡(镇)负责组建。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总负责。包括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并对投资各方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二)协助县烟田办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三)按照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四)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提交必要的资料并参与验收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发改委(局)、烟草专卖局、水务局、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整个工程建设进行督促、监督、检查、指导。


第三章 工程规划设计


第六条 烟水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并参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烟水工程规划设计工作可简化为以下两个阶段:工程项目规划,实施方案设计。

第七条 《曲靖市烟水配套总体规划》由曲靖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牵头完成,各县烟田办根据划定的基本烟田,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配合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同时完成县级规划。

第八条 《曲靖市烟水配套总体规划》完成后报市政府组织审查,批准后由各县烟田办根据批复意见组织制定各县(市)区年度实施方案。

第九条 实施方案。应当委托具有丙级以上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由县烟田办初步审查后,报市烟田办复查,批复后即可立项建设。实施方案在每年8月底前报审,9月底前审查完毕,10月底前完成批复。

第十条 项目的规划设计费、项目评审费、技术服务费、工作经费及考核奖惩经费等按当年实施项目总投资的2.5%计算,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并划拨市水务局管理。市水务局根据各县(市)区实际实施项目情况再划拨到各县(市)区水务局。


第四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招标。招标工作由县烟田办组织完成。招标应当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务局、市发改委〈曲靖市基本烟(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5〕214号)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建设单位要组织好工程建设并管理好烟水配套工程。县烟田办和市烟田办应经常深入工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的变更。项目建设要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必须按原批准程序报市烟田办审批。

第十四条 施工管理。施工管理工作的重点是控制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量的核准等。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人,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第十五条 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每个项目的结算应在施工收尾前进行,并于工程完工后10天内完成,以便开展验收工作。

结算中应明确施工单位完成的项目及造价、人民群众投劳折资工程项目及折资金额。

第十六条 资料管理。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收集整理各种资料,包括各种技术文件、图纸、会议记录等,同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定期发布工程建设简讯。

第十七条 县级配套经费。工程建设管理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各县(市)区必须按年度项目总投资的2.5%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作为配套建设经费,用于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费、工作经费及考核奖惩经费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基本烟(农)田单项工程可在出具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签证并完成完工审计决算后,一次性拨付工程款的90%,余下的10%留作工程质保金,待工程运行一年经复查合格后付清。

第十九条 对工程量较大或工期较长的工程,可在施工期间拨付进度款。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2005〕213号)执行。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按如下方式划分:县级年度工程为单位工程;乡镇年度工程为分部工程。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完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所有验收资料的整编及提交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参照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进行。

第二十二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批复要求完成;主要工程建设内容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相应技术规程规范标准;效益指标是否达到批复要求。

第二十三条 分部工程验收由县烟田办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时必须出具各单项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和有关质量检测合格证书,并按照国家、省烟草专卖局的要求编制县级验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市烟田办对各县(市)区的工程进行抽查验收合格后,按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要求,编制全市竣工验收资料。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五条 各项工程应根据各自实际,因地制宜,制定烟(农)田工程后续管理办法和制度。管理办法实行分类管理,按不同类型制定,有条件的要大力推行用水户协会的管理方式,同时,可采取租赁、承包等管理方式。建后管理办法的制定,重点是根据工程规模、级别、大小、类型、性质,由相应的乡(镇)、村党政组织和村民小组,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章立制,民主确定管理主体(或法人)。

管理主体(或法人)一经确定,必须履行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完善可行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工资待遇、奖惩制度、水费制度、维修制度等。

管理主体应自觉接受用水户协会代表和受益区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主体按下列分级确定:

(一)凡国家投入过资金建设的一家一户自用的工程(包括水窖、水池等)产权属农户,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属农户所有,农户为具体管理主体。

(二)工程受益区全部属于一个自然村(组)的工程,产权属自然村(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属自然村(组)所有,自然村作为管理主体。

(三)工程受益片区属同一行政村的几个自然村,产权属行政村,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属行政村,行政村为管理主体。

(四)工程受益区跨行政村的,产权属乡(镇),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乡(镇),乡(镇)为管理主体。

第二十七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要实行供水成本、运行管理成本核算,并合理收取水费。各供水工程的成本应在部门的指导下,由工程所在地基层党政组织或用水户协会民主核定。成本水价的核定应在立项建设前按设计初步核定,工程建成投产一年内最终核定。

供水工程的水价要在建设投产之后的五年内逐步达到成本价,五年后要达到10%的微利。五年内达到成本水价实行分步到位:第一年水费收入至少应满足管理人员的工资、管理费用和维修费用开支,同时不得低于成本水价的20%;第二年水费标准要达到成本价的40%;第三、四年水费标准要分别达到成本价的60%、80%;第五年水费达到成本价。

第二十八条 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所收取的水费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民主自治的管理制度管理使用,做到规范管理,透明公开,帐务单独设立,专户存储。

水费收缴和保管、使用要有规范的财务手续,资金的使用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水费收入的节余要进行积累、滚动发展,用于其他工程的建设。

第二十九条 受益地区党委、政府要对本办法规定的供水工程管理主体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尤其是供水服务质量、水费收缴、使用等行为。对有异议的,党委和政府可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情节严重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缴费义务。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用水群众应自觉履行上缴水费的义务。

管理主体为便于收缴水费,必要时可出台相关的配套办法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 受益地区党委、政府要广泛宣传,教育、督促受益地区群众爱护和配合管理供水工程。对破坏供水工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主体的权利。管理主体除向受益农户收取水费,对供水工程进行管护外,还有权对农户的供水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对不服从管理、破坏供水设施、不按规定上缴水费等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主体的义务。做好供水服务,保证优质供水和管理好工程。无特殊情况不正常供水的,应赔偿不能正常供水给农户造成的损失。因特殊情况需要停止供水的,应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向用水户提前通知停水原因及停水时间。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