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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23:36: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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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电监会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今年6月份,国务院部署了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专项大检查。从检查结果看,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进展很不平衡。其中,河北、福建、江西、宁夏、新疆等省(区)只对部分高耗能行业执行了差别电价政策;云南省尚未执行2007年差别电价标准;四川、湖北等省仍以大用户直供电和协议供电等名义对部分高耗能企业实行电价优惠。为确保差别电价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甄别工作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经贸、价格、电监等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以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高耗能企业名单(见附件)为基础,连同地方电网供电营业区内的高耗能企业,对本地区高耗能企业进行逐个甄别,将其区分为允许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各地要在2007年12月1日前将甄别后的所有高耗能企业名单和执行差别电价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备案。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应要求所属省级电网公司,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企业名单,全面、及时地将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二、调整差别电价收入用途
  将电网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电网企业已经收取但尚未上缴中央国库的差别电价收入,改为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各省级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研究制定差别电价收入的具体管理办法,促进差别电价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
  三、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
  (一)取消国家出台的对电解铝、铁合金和氯碱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1999年,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曾联合发文对13家产能规模在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优惠2分钱左右;2000-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调整终端用户销售电价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解铝、铁合金、氯碱企业用电价格比其它工业企业平均每千瓦时累计少提价约2分钱。为引导高耗能行业发展,促使其节能降耗,决定取消上述电价优惠政策。
  1、对铁合金行业的电价优惠,自2007年10月20日起全部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各省(区、市)现行销售电价表中在大工业电价下单列“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电价的,执行该类电价;没有单列上述高耗能行业电价的,执行大工业电价,不再另行优惠。
  2、电解铝行业的用电价格,在销售电价表中单列或注明实行优惠的,原则上应在2007年内予以取消,改为执行大工业电价下的“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若单列的电解铝行业电价与上述电价价差每千瓦时大于5分钱的,2007年内先取消电价优惠5分钱,其余优惠原则上2008年内取消。
  3、对氯碱行业的电价优惠,原则上2008年内取消。
  取消电解铝、氯碱两个行业电价优惠的具体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另行下达。
  (二)立即停止执行各地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对仍在以大用户直供电和协议用电名义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的四川、湖北等省,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行为。没有按照要求取消优惠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调减其电力建设规模和相应的电力项目。调出规划的电力项目不予办理核准手续。
  四、加强监督检查
  今年四季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将组织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情况;电网企业提高、降低或变相降低标准向有关高耗能企业收取差别电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地区或企业,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提请国务院通报批评。
  附件:2007年国家电网企业供电的高耗能企业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家 电 监 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方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方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清理整顿的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整顿保险中介市场秩序,规范保险中介人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和个人,通过清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促进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对象
清理整顿对象为国内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
三、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清理整顿工作以《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保险中介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为重点,规范保险中介市场行为,取缔非法保险中介机构,查处国外保险机构违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整顿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严禁保险代理人哄抬手续费、误导客户、截留挪用保险费、代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等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加强对农村保险代办站(所)和寿险营销部的管理,为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规范保险中介行为
1、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保险代理管理规章制度。
2、保险公司要对保险单证进行全面清理,加强对保险单证发放、登记、回收的管理,已发放给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用章、单据、电脑软件程序等必须限期收回,不留隐患。对保险代理人私刻保险公司业务公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3、保险公司必须按照财政部和保险监管机关制订的手续费和佣金标准支付保险代理人手续费和佣金,手续费和佣金不得直接从保费扣减,手续费不得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财务管理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
4、保险公司要对保险代理人撕单、埋单等行为进行清查,一经发现,必须立即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并向保险监管机关报告,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代理人从事保险事故的定损和理赔业务,凡已同上述机构和个人签订的理赔代理合同,必须立即终止。
6、保险公司要全面规范保险代理合同,由总公司统一制定保险代理合同文本格式,并报保监会备案。
7、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代理人签发保险单。个人代理人必须持证上岗,实行一司专属制,不得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
8、各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未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保险经纪人介绍的直接承保业务。
(二)取缔非法保险中介机构
1、凡未经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批准,擅自设立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均属非法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坚决取缔。各保险公司与此类公司签订的保险业务合同或协议必须立即终止。
2、各类保险咨询或风险咨询机构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经营保险代理和经纪业务,保险公司不得与此类机构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或协议,已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或协议必须立即终止。
(三)查处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违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
1、在华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一律不得从事保险代理和经纪活动,不得以向境外安排分保或特约临时分保为条件向国内保险公司介绍保险业务,已有上述行为的外资代表处,必须立即停止活动,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国外及港、澳、台保险公司未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一律不得在中国大陆从事直接业务,已签订的保险合同属非法保险合同,必须立即终止,办理退保手续。已决和未决赔款由出具保险合同的原保险公司负责。
3、国外及港、澳、台保险经纪人(公司)未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一律不得在中国大陆从事直接承保业务的任何保险经纪活动。
4、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只能同保险标的所在地的保险公司洽谈和办理保险经纪业务。
(四)整顿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保险公司一律不准发展新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再签订新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2、保险公司应建立保险兼业代理人档案库、代理业务台帐和支付手续费帐簿,加强对兼业代理人的管理。
3、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保险公司要对每一个所属兼业代理人的业务单证、保费收入、赔款支出、欠缴保费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兼业代理人,应与其终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4、保险公司应对所属兼业代理人进行登记,已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的兼业代理人须重新换发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兼业代理人须申请领取新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新的许可证换发和申领办法另行通知。
5、凡已无经营主业或主业已变更,实际或变相从事保险专业代理业务的兼业代理人一律撤销,已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要立即上缴。
6、严禁保险公司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能部门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已签订的必须立即终止。
7、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兼业代理人出具保险单。如业务确有需要委托兼业代理人出单的,由各保险总公司统一报保险监管机关批准。
8、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不得对外挂牌,不得外出展业。
9、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清理整顿的要求,认真填报、逐级汇总有关兼业代理机构报表。
(五)加强对农村保险代办站(所)和寿险营销部的管理
1、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农村保险代办站(所)的管理,不得再增设新的代办站(所)。
2、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寿险营销部的管理,在未制定出新的规定之前,对寿险营销部的管理原则为:办公场所不得对外挂牌,不得直接从事收取保险费、签发保单等业务经营活动,不得发证和刻制行政公章。
3、农村保险代办站(所)和寿险营销部暂不列入此次清理整顿范围。
四、清理整顿工作步骤
(一)时间安排
1999年3月1日起至1999年7月31日止。
(二)工作步骤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以保险公司自查自纠为主,要求保险公司上级查下级,规范保险公司自身行为。清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为动员阶段,各保险总公司逐级传达清理整顿工作精神,做到层层动员,逐级落实。
第二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级保险公司要根据此次清理整顿主要内容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对照检查,写出本单位的自查自纠报告,提出落实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措施。各保险总公司要根据本系统各级机构的整改报告,制订本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并以
工作报告的形式上报保监会。
第三阶段,7月份为验收检查阶段,保监会将组织清理整顿验收小组进行交叉验收检查,对各保险公司重点问题进行专题验收检查,使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五、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
各保险公司要根据清理整顿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顿方案,并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于3月底前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突出重点
各保险公司要认真抓好航空人身意外险、机动车辆保险等重点险种的整顿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整顿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要把保险中介市场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违规行为等作为清理整顿的重点。
(三)注重实效
各保险公司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端正指导思想,克服短期行为,不走过场,注重实效。对领导清理整顿不得力,验收不合格,整顿走过场的保险公司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六、清理整顿工作验收标准
(一)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管理是否得到加强,个人代理人是否做到持证上岗;
(二)保险公司是否杜绝保险代理人签发保险单的行为,单证的管理是否严格,已发出的业务用章是否全部收回;
(三)保险公司是否已全部取消同非法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合同,是否已停止同非法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往来;
(四)保险公司同代理机构是否实行了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保险费是否及时,手续费支付标准是否合规;
(五)保险公司是否已制订保险代理管理制度,执行结果如何;保险代理人档案是否健全;对违法违规的代理人行为是否进行查处和纠正。
寿险公司营销员业务统计表(略)
国外保险机构在华经营经纪(代理)业务统计表(不含再保险)(略)
保险中介机构统计表(略)
___保险公司___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统计表(略)
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验收报表(略)



1999年3月2日

关于加强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国家邮政局 国家安全部 公安部等


关于加强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国邮发〔2010〕166号


为切实维护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以下简称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寄递物品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的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确保寄递物品安全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含所有从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寄递服务业务的企业)与全体社会公众的共同责任和义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是寄递物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寄递物品安全工作。社会公众要依法、正确使用寄递服务,自觉维护寄递物品安全。

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要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检查其夹寄的其他物品;对用户交寄的除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要当场验视内件,确认安全后方可收寄;对国家明令禁止寄递的物品、不能确认安全的物品(如不明机电装置、粉末、装有不明气体或液体的密闭装置等)或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对寄往广东省广州、佛山、东莞、汕尾4个亚运赛区城市的邮件、快件,应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认真登记寄递物品、收件人和寄件人信息。对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要重点查验,确认安全后方可收寄。

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水平。要进一步完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各项安全制度,配置必要的安全检查人员和检查设备,提高邮件、快件安全检查效率;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与能力;要积极配合邮政管理、国家安全、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为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发现利用寄递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要立即报告当地邮政管理、国家安全、公安、海关等部门并协助处理。

四、亚运会、亚残运会组委会已指定广东省邮政企业(广东省邮政公司、广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亚运村及比赛场馆的寄递服务,其他快递企业不得进入亚运村及比赛场馆从事物品的收寄或投递服务。对已收寄的寄往亚运村及比赛场馆区内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委托邮政企业代为投递,相关费用由快递企业负担。

五、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交寄国家明令禁止寄递或者违反规定交寄国家限制寄递的各类物品。在交寄物品时,应配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做好内件的验视工作,如实填写寄件人、收件人姓名地址、内件物品的名称;寄往广州、佛山、东莞、汕尾4个亚运赛区城市的用户,要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进出境邮递物品、快件在办结海关手续前,除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外,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开拆、分拣、运输、投递、封发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进出境邮递物品、快件的收件人、寄件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收寄或承运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进出境邮递物品、快件中发现夹带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的,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调查、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七、邮政管理、国家安全、公安、海关等部门要加大对寄递物品安全的宣传和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利用寄递渠道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违法收寄禁止、限制寄递物品,以及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要依法追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与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国家邮政局 国家安全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