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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9:28: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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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司法机关办案监督规定(试行)》的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司法机关办案监督规定(试行)》的决定

(2006 年12月19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司法机关办案监督规定(试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地方公安机关机构序列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地方公安机关机构序列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编办、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地方公安机关机构序列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地方公安机关机构序列的实施意见
           中央编办 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二OO一年四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完善缉私体制,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与配合,加大打击走私犯罪工作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缉私警察队伍设置方案的批复》(国函[1998]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缉私警察队伍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1998]5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设在各直属海关和海关广东分署的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以下分别称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和广东分局)列入地方公安机关机构序列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除深圳、广州、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走私犯罪恢查分局外,各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和广东分局在海关现行垂直领导管理体制下,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机构序列,仍分别设在各直属海关和海关广东分署。
  二、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机构序列后,其机构名称按以下规定办理:江苏、西藏、上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只设有一个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走私犯罪侦查局”,如:上海市公安局走私犯罪侦查局;福建、内蒙古等省(自治区)内设有两个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并列称“x×省(自治区)公安厅(局)××走私犯罪侦查局”’如: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呼和浩特走私犯罪侦查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满洲里走私犯罪侦查局;广东分局称广东省公安厅走私犯罪侦查局。
  各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作为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察局的分支机构,原名称不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积极协助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加强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要定期听取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工作汇报,大力支持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依法履行职责。要与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建立经侦、刑侦、缉毒、情报、技侦、边防等业务方面的联系制度以及案件移交办法和相关情报交换制度,并对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提出的边控、通缉、追捕、羁押及维护缉私秩序等请求予以协助。
  四、各走私犯罪侦查分局要自觉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监督与指导。要主动汇报工作,及时抄报有关信息,参加公安工作会议以及与打击走私犯罪相关的专业会议和专业培训。要根据打击走私犯罪斗争的需要,积极参加有关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要自觉接受地方公安督察部门的现场督察。
  深圳、广州、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在开展打击走私犯罪斗争中,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可直接请广东省公安厅予以协助、配合。具体办法由广东分局商上述各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后报广东省公安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