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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9:59: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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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2004]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提高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方便当事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度。具体通知如下:
第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第一审裁判文书的同时送达《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 当事人收到《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交费期间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将上诉状、送达回证、第一审裁判文书等有关材料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第三条 当事人收到《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作出第一审裁判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及相关证明的,该高级人民法院应将申请连同全部案件卷宗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卷宗材料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细则)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案件卷宗材料应当附上诉状、上诉状副本送达回证或邮寄回执、第一审裁判文书五份以及各方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的送达回证或邮寄回执。
第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案件卷宗材料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知该高级人民法院补报的,该高级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十日内仍未补报的,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将全部案件卷宗材料退回该高级人民法院。
第六条 当事人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诉状上加盖签收印章,用例稿函将上诉状移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的上诉日期以最高人民法院签收的日期为准。
第七条 本通知自二OO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2004年10月25日

附件《关于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等事项的通知》、印模、《例稿函》略

实行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若干规定

邮电部


实行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若干规定
1994年8月15日,邮电部

为进一步加强邮电各级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健全组织措施,根据邮电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行同领导干部谈话的制度。
一、建立日常的谈话制度
1.建立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领导班子要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谈话制度,做到有制度、有计划、有落实。
2.同领导干部的谈话,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
3.谈话原则上每半年一次,遇有特殊情况,要随时谈话。
4.谈话内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的情况,思想动态,学习情况,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出现的问题或苗头,以及建议、意见等。
5.谈话时机可结合工作总结、干部民主评议、考核、述职等项工作确定,也可视工作需要随时安排。
6.组织人事部门要将所管理的干部的情况定期向领导班子作出汇报,提出有关谈话对象、内容的建议,做好谈话的准备工作。
7.遇下述情况要及时同领导干部谈话:
(1)领导干部工作的变迁、职务升降、离退休时;
(2)对领导干部考核、考察或民主评议后,需要向本人通报情况,转达意见时;
(3)领导干部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挫折,工作状态不佳时;
(4)领导干部受到表彰、奖励或批评、处分时;
(5)发现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出现“苗头性”问题,或是在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出现问题,以及群众对领导干部有较大反映时。
8.各单位要把同领导干部谈话的执行情况,作为班子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进行自我检查。局级单位要将谈话制度的执行情况写出书面报告,随同党组(委)民主生活会记录一并报部党组。部人事司也将结合对领导班子的考察,检查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谈话负责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京外部直属各局级单位的正局级干部一般由部领导负责谈话,或视情况由部领导委托人事司谈话。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京外部直属各局级单位的副局级干部一般由本单位同级正职负责谈话,也可由人事司谈话。
3.部机关正、副局级领导干部,京内部属各局级单位的正局级领导干部一般由部领导负责谈话,或视情况由部领导委托人事司谈话。
4.京内部属各局级单位的副局级领导干部一般由本单位同级正职负责谈话,也可由人事司谈话。
5.党的关系在部的局级单位党委(组)正副职,可由部领导委托直属机关党委谈话。
6.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局级单位正副职,部可视需要委托地方组织部门谈话。
7.局级以下单位的领导干部,一般由上一级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谈话。
三、同领导干部谈话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平等的原则。要创造一个良好的谈话气氛,解除彼此间的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敞开思想,推心置腹,坦诚相见,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
2.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干部要一分为二,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3.有的放矢的原则。谈话要有内容和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4.疏导的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干部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
5.治病救人的原则。对犯错误的干部,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6.经常、及时的原则。要把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与经常性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就及时告诫、提醒,不要等问题成堆,矛盾激化后才去谈话。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执行好谈话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有高度责任感,要从党的事业和工作大局出发,出以公心,不回避矛盾。
2.同领导干部谈话,主要应按领导分管工作的范围进行,不要推诿矛盾,不能只愿同得到提升、奖励的干部谈话,而不愿同缺点较多或犯错误的干部谈话。
3.同领导干部谈话,主要应以个别谈话为主,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4.谈话前,领导干部之间应相互通气,注意协调配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5.同领导干部谈话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在执行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上起表率和带头作用,要肯于下功夫,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8〕58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省驻文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文山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文山州党政机关办公楼
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州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党政机关,包括:州、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乡镇党的机关、行政机关。
第三条 我州所有党政机关办公楼新建、改建、扩建、置换、购置项目的审批,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成立文山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值班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核定标准。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县处级及其直属机关,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值班用房的面积及特殊业务用房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特殊业务用房面积按行业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州级直属机关
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县级及直属机关
县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建设标准,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附属设施和特殊业务用房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审批的范围包括:州、县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州、县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州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建盖办公楼的,项目单位报送申请材料至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项目初审。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知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会同州建设局、国土局、财政局、环保局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报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规划部门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办理相关手续。
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及乡镇党政机关建盖办公楼的,项目单位报送申请材料至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转报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项目初审。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知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会同州建设局、国土局、财政局、环保局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报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规划部门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包括建盖办公楼的事由、建设规模及内容、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编委下发的项目单位人员定编文件。
(三)拟建办公楼的建筑面积明细表,独立的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值班用房及特殊业务用房面积另算。

第四章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查职责
第十四条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核项目建设规模,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州财政局负责审查项目的资金来源,监督检查预算执行以及办公楼对外出租经营等情况。
第十六条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土地审批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州建设局(州规划局)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审批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州环保局负责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州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州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站、所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