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联行集中凭证传递问题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02 08:13: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联行集中凭证传递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联行集中凭证传递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




各一级分行会计处、准一级分行会计处:
为规范联行集中业务,解决联行集中后所带来的凭证传递问题,实现异地汇划安全、快捷的目的,特规定如下:
一、使用计算机处理汇划业务和进行内部控制(汇划信息和账务记录一次录入,一次生成,或者分别录入但能由计算机控制保证两者一致的),保证资金安全的经办行,可以在经办行产生电子汇兑系统的原始往账数据。有关电子汇兑凭证于日终或次日送到事后监督部门。经办行和核算中
心除执行有关规定外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经办行对往账业务的处理:
1.柜员根据受理的各类有效汇划凭证,记载有关账户并输入汇划信息。
2.有权限柜员根据记账凭证对输入的全部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即生成原始往账数据,对原始数据应逐笔进行加密处理。
3.上述两级柜员的岗位职责及权限划分应由计算机程序自动控制,有效的原始联行数据必须经过两级柜员操作才能形成,任何柜员不得单独生成联行数据。
4.原始联行数据加密处理后,在传输到核算中心之前,如需改动应经有权人批准。
5.原始联行数据应通过网络传送核算中心,不得使用磁盘或其他媒介传递。
(二)核算中心对往账业务的处理:
1.核算中心要及时接收各网点传来的原始数据信息,并进行解密。
2.对需要加编联行密押的往账业务,密押员根据原始的往账数据加编密押。
3.核算中心不能修改或删除经办行传来的原始往账数据要素,如有疑问应查询解决。
4.对当天发送的电子汇兑数据,核算中心应打印业务清单,清单视同联行业务卡片账保管。
5.事后监督部门应于次日根据原始记账凭证对有关账务进行监督,并将记账凭证和往账业务清单进行勾对。
二、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经办行和联行集中以前没有联行行号的经办行,仍按照现行传递原始凭证的做法处理业务。
三、核算中心对来账业务仍按照总行电子汇兑系统业务和统一会计管理实施方案进行处理。



1998年3月6日

哈尔滨市国有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4〕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国有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哈尔滨市国有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





  为全面实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进一步推进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内造成城市严重污染的国有工业企业,以及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土地功能发生变化、改组改制、合资合作、结构调整需要易地搬迁的企业。
  第二条 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优化布局,协同配合,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坚持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提高工业经济整体水平。
  第三条 企业搬迁必须与全市工业布局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改制、改组、改造、结构调整、扭亏增盈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

  第二章 搬迁范围和方向
  第四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工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搬迁:
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功能格局有影响的或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划,严重污染城市环境的;
 (二)经认定,企业危房比例达到40%以上,对安全有影响,经治理仍不达标的;
 (三)不能发挥土地资源效益,通过搬迁进行改制、改组可以获得最大土地效益,解决职工安置费用的;
 (四)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实施技术改造项目,需改扩建厂房面积达到原厂房面积50%的;
 (五)实施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企业土地的。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所定搬迁条件,但改制方案未确定、产品发展思路不明确的企业不予批准搬迁。
 第六条 企业搬迁方向,原则上迁至三环路以外规划工业区域。重新选址应当安排在工业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开发区、科技园区和专业工业园区。
  第七条 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产业布局发展规划,向城区周边县域工业园区转移。

  第三章 资金使用及资产的处置
  第八条 实行土地出让金返还制度,政府与搬迁企业按土地市场成交价3:7的比例分成。政府留成部分作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投入;企业留成部分由市政府国资委监督使用。对有特殊困难、净资产不足以妥善安置职工的企业,可由政府分成部分补贴。
  第九条 实施“退城进郊”计划而搬迁企业腾退的原划拨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公开竞价出让;原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性质的,若改变土地用途,应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十条 搬迁改造企业已抵押的土地和房产,按以下方式处理:
 (一)转让抵押物收入较多,能够处置抵押贷款的,应对银行贷款进行处置;
 (二)不能处置抵押贷款的,在征得债权银行同意后,可用其他抵押物替换原抵押物,也可寻找担保人,将抵押贷款转为担保贷款;
 (三)既不能处置抵押贷款又没有新抵押物或担保人的,在征得债权银行同意后,可将抵押物转让收入专户存入债权银行监督使用,企业取得新址土地和房产证后,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 (四)搬迁改造企业办理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评估、登记、担保等部门免收或按低限减半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土地交易要与企业改革改制相结合,充分考虑职工安置、债务处理、产业发展规划、厂区内厂办集体企业、家属区物业管理移交等问题,实现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确定的阶段性目标。
  第十二条 企业通过土地出让获得的资金,主要用于职工安置等改革成本及新厂建设投资,专款专用。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搬迁改造企业,可享受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支持。
 (一)实施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达产后新产品产值率超过30%且效益良好的;
 (二)组建或加入大企业集团的;
 (三)通过改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国有股份相对控股的。
  第十四条 原属严重污染企业必须通过搬迁改造治理达标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的,可享受市环保污染防治基金补贴。
  第十五条 持有房屋产权证的搬迁改造企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房产住宅部门只收取成本费。
  第十六条 企业搬迁期间可享受停产整顿政策。
 第十七条 易地搬迁造成的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经财政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冲销企业净资产。
  第十八条 搬迁改造企业原厂区土地增值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批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九条 搬迁改造企业原址土地资源利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兼顾搬迁企业改革成本的需要,力争实现效益最大化。

  第五章 企业申报及相关部门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隶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的,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集团公司)上报;其他企业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改革改制总体方案,市政府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复。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 (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的请示;
 (二)改革改制总体方案或企业搬迁改造总体方案,包括企业原房产、土地等情况;新厂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址环境评价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职责:
 (一)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搬迁改造的总体协调;提出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及原址土地利用需求;会同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住宅等部门对搬迁改造企业的房产、土地资源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土地处置方式。
 (二)市城市规划局负责结合市政府国资委审定的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中关于土地处置的意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确定搬迁改造企业原址用地规划性质,组织审定控详规划。
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市城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和技术指标,对搬迁企业土地收回和出让方案进行初审,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四)市房产住宅局负责搬迁改造企业房屋产权灭籍及拆迁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凡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程序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其他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已搬迁企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中有关调价函问题的解释

交通部公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部公路司



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中有关调价函问题的解释

1、《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投标人须知11.8条第(2)款规定“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并装订于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该款含义为只要调价函附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前即视为装订,无须粘贴或机械装订,但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必须与调价函装订在一起,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2、《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投标人须知22.1条第(9)款规定通过投标文件初步评审条件之一为“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有)”。该款含义为如果调价函未附工程量清单,或未装订于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视为无效,按原报价进行评标;如果调价函多于一个、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