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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5 02:51: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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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管理办法

(国科发财字[1998]174号 1998年5月12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科学地保护和管理我国实验动物资源,实现种质保证,加强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协调,择优建立各品种的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必要时各品种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可设分中心和特定品种、品系保种站。

第三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受各自的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科学技术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引进、收集、保存实验动物品种品系;

  二、研究实验动物保种新技术;

  三、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

  四、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标准的实验动物种子。

第五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统一负责实验动物的国外引种和为用户提供实验动物种子。

第六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进行国际交流和合作,需报科学技术部审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可以是依托于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的相对独立的实体,也可以是独立的法人。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负责指导和协调分中心和保种站的业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长期从事实验动物保种工作;

二、 有较强的实验动物研究技术力量和基础条件;

三、 有合格的实验动物繁育设施和检测仪器;

四、 有突出的实验动物保种技术和研究成果。

第九条 非独立的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工作,由其依托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并对其正常运行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十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设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确立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业务目标,并对其技术成果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科学技术部组织实验动物方面的专家按第八条各项条件,推荐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候选单位。

二、凡经多数专家推荐的候选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科学技术部。

三、科学技术部接受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答辩。

四、 科学技术部批准。


第四章 经费和管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由其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建设费用,科学技术部给予一次性补贴经费。

  第十三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日常运行费用自行解决或由依托单位负责解决,也可通过面向社会服务收入补充部分运行费用。

  第十四条 对于实验动物种子供应,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应当建立和健全各项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系统的实验动物谱系档案,加强对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设施的监控。

第十六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保持不同层次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对与保种、育种工作有关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应当接受国家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应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改正,并接受复检。

  第十八条 对问题较严重又没有整改措施的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科学技术部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取消其中心资格。

  第十九条 向用户提供不合格的实验动物种子,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应予以赔偿,并负责更换合格的种子。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共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共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共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



辽宁省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共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部署,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和完善政府相关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贷款风险共同管理,确保项目贷款安全性和效益性,防范偿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该项目的投资方向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农村民生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医疗、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贷款是指为支持全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发放,专门用于项目建设的各类银行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第五条 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共同管理”原则。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政府与银行共同管理贷款风险机制,各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共同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成立领导小组,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本级项目的贷款风险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贷款风险防范的实施细则,加强对借款人及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借款人职责:
  (一)负责建立项目库及项目档案,确保项目信息准确、完整;
  (二)配合银行项目评审,根据利用项目贷款年度计划,落实相应的担保和抵押条件;
  (三)定期向领导小组及银行上报项目资金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表;
  (四)根据投资计划及资金支付情况,实时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和贷款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制定并上报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确保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第八条 有关部门职责:
  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与各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贷款风险管理的沟通、联络和协调工作,及时通报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跟踪检查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协助银行类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督促借款人建立偿债准备金和按时偿还贷款资金,以及审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贷款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审计部门建立定期审计制度,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贷款建设过程中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
  银行金融机构负责按照信贷管理制度,对项目及贷款实行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九条 借款人要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贷款资金;根据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合理拨付贷款资金,保证资金及时支付。
  借款人要严格执行银行相关贷款管理制度办法,按季(月)对贷款使用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报告同级领导小组,同时上报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第十条 贷款使用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要求,管理项目建设资金,核算项目建设成本;严格控制项目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贷款本金利息偿还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还款责任,保证按时还款。
  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明确偿债资金来源。准备金来源包括:一是项目收入,二是借款人筹集的其他资金。偿债资金要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建立贷款资金对账制度。每年年底,借款人与贷款使用单位、银行核对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情况,并向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提交书面对账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风险管理协调制度。由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风险管理协调会议,及时沟通解决发现的问题,保证信息对称,汇总相关情况上报本级政府,同时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要切实履行各自监督职责。定期对借款人、贷款使用单位的贷款项目建设程序遵循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贷款本息偿付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相关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发现借款人、贷款使用单位有截留和挪用贷款资金,未落实配套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贷款、逃废银行债务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应通知银行金融机构和报告领导小组,停止贷款发放和拨付,追回已投入贷款,并依法追究借款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起交通肇事责任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6日17时40分左右,马大龙驾驶皖NJ34/01278号“福星”牌变型拖拉机由军天湖农场返回文昌镇,当车行至G318线326km处,遇易小江无证驾驶的自行改型的无牌、无照、无灯光小型手扶拖拉机横穿公路,当该车从公路中心隔离带开口处左转弯变更车道至公路右侧向文昌方向行至3-4米远时,在超车道上,马大龙驾驶的拖拉机左侧车头碰撞易小江驾驶的小型手扶拖拉机右侧厢尾部,造成小型手扶拖拉机上乘车人吴荣花当场死亡,易小江和乘车人陆世宏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马大龙驾车逃逸,后于次日凌晨自动到交警部门投案。
[争议焦点与评析]合议庭在处理时,产生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易小江驾车虽然有违章行为,但马大龙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之规定,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之规定,推定马大龙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现在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下,两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应予以维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大龙身为驾驶人员,理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谨慎驾驶车辆。事故发生后,在被害人易小江的请求下,打电话报警时,隐瞒了自己肇事的真相,且不抢救伤者,反而驾车逃离现场,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马大龙肇事后虽然逃逸,但易小江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无证驾驶自行改型的无牌、无照、无灯光的手扶拖拉机,且人货混装,横穿公路至快车道上,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有明显的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马大龙的逃逸行为,并非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交警部门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推定被告人马大龙负事故全责,证据显然不足。因此,对该起事故,不能适用“推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交警部门的不当责任认定,应予纠正。
第三种意见认为:易小江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无证驾驶自行改装的不合格车辆,横穿公路至快车道上,对此起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马大龙当时驾车是正常行驶,如果易小江不违章驾车,横穿公路至快车道上,本起事故也就不会发生,况且马大龙驾车逃逸是后来的行为。因此,马大龙和易小江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孙 文 庆